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土地法規 申論 3甲縣所有二筆耕地(下稱A 地與B 地)分別租予乙與丙,雙方並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於租賃期間,該二筆耕地均被劃入某號公辦市地重劃實施地區範圍內,甲縣於重劃後對A 地為「未受分配土地」,則其與乙所訂定耕地租約及其後續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又甲縣於重劃後對B地為「無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則其與丙所訂定耕地租約及其後續法律關係又應如何處理?試按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