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2 年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申論 2某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營業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2千萬元,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臺北市國稅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其同時違反行為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並於111年1月20日(週一)合法送達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1年2月10日(週四)。設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及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某甲住居所在至管轄之訴願機關及法院之在途期間均為2日,試具理由回答如下問題:㈠某甲不服,於111年3月11日(週五)赴郵局寄發復查申請書,臺北市國稅局於同年月15日(週二)收受該復查申請書,某甲之復查申請,是否逾期?(5分)㈡設若臺北市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並於111年5月6日(週五)合法送達某甲復查決定書,某甲不服該復查決定,於同年6月6日(週一)赴郵局寄發訴願書,並由訴願管轄機關於同年月8日(週三)收受訴願書。某甲提起訴願是否逾期?(10分)㈢設若訴願機關針對某甲提起之訴願為實體之駁回決定,並於111年6月30日合法送達某甲該訴願決定,某甲不服,於111年9月1日(週四)親向法院遞送撤銷訴訟之行政訴訟起訴狀,法院是否應為實體之判決?(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