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2 年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申論 1㈠某名模將其模特兒收入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主張收入全都花在治裝等費用,列舉費用扣除後,並沒有賺到錢,應該不用繳稅;惟遭國稅局追稅,認定其收入是「薪資收入」,不能列舉扣除必要費用,該名模不服,經提起復查、訴願程序,均維持原處分,爰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時的承審法官認為稅法確實不合理,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第745號解釋,認定違憲,請問宣告違憲的理由為何?行政機關如何因應?(15分)㈡設某甲111年度薪資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相關費用如下:購置專供工作上使用之工具48萬元,按平均法分三年攤提折舊,無殘值、支付職業專用服裝費15萬元、因工作需要之交通費10萬元;又甲為增進技能,參加勞工局所辦訓練課程,學費20萬元。所有支出均取有合法憑證,111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000元,若以對甲最有利的方式報稅,試問甲111年度之薪資所得為多少?(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