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稅務法規
3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某自然人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 B某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 C某自然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我國興櫃公司股份,該公司股權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房屋、土地交易
- D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