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2甲公司於X1 年3 月1 日與乙公司簽訂一年期合約,將X、Y 兩項智慧財產授權予乙公司。X 授權於X1 年3 月1 日移轉,Y 授權於X1 年5 月1 日移轉,兩項授權均於移轉時即滿足履約義務。X 與Y 兩項授權之單獨售價分別為$15,000 及$5,000,但合約載明X 授權之對價為乙公司使用X 授權之產品銷售金額的10%,Y 授權之對價為固定金額$2,000。甲公司估計以銷售基礎計算之X 授權的權利金為$18,000。乙公司於每月月底結算當月之銷售額並繳付甲公司X 授權之權利金,另於5 月1 日移轉Y 授權時繳付現金$2,000 予甲公司。乙公司在3 月、4 月及5 月分別交付X 授權之權利金$1,200、$1,500 及$800。試作甲公司在X1 年3 月、4 月及5 月與該合約相關之分錄。(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