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4 年 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 1甲男名下有A 屋與B 屋,甲喪偶,僅有一成年之獨子乙,為避免贈與稅,將A 屋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賣給其子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又立親筆書寫之遺囑,內容為將B 屋遺贈給乙,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後,至公證人處為密封遺囑,未料密封遺囑因見證人缺格而無效,嗣甲死亡。試問:A 屋與B 屋之所有權人為何?理由何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