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因長期出國在外,乃與乙約定將其所有之土地有償供乙設定地上權建造建築物,雙方並約定「將來甲返國定居時,乙即須塗銷設定之地上權並返還土地」。嗣甲返國定居後,請求乙返還土地時,乙主張甲應按乙建造之建物的時價為補償。請附理由說明,甲乙間之約定是否有效?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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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以其所有之不動產供乙設定最高限額100 萬元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以擔保甲乙間因繼續性供給契約所生乙對甲之債權,之後,甲復以同不動產供丙設定第二次序最高限額抵押權。嗣因甲違反與乙之前述契約的約定,乙乃終止契約。請附理由說明,甲、丙二人,何人得向乙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並將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為普通抵押權?經結算後,確認基於前述繼續性供給契約,甲共積欠乙80 萬元債務,則得請求變更登記擔保之債權額的範圍如何?(25 分)
申論 3甲以其所有之土地供乙設定30 年期限之地上權後,乙得否以該地上權供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丙對乙之債權?如乙於地上權存續期間中,違反與甲之約定使用方法,甲得否隨即終止乙之地上權?乙之地上權遭甲終止後,丙之抵押權是否仍繼續存在?(25 分)
申論 4甲、乙、丙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共有A 地且無不分割之約定。如A 地業經都市計畫編為道路預定地,但尚未徵收並闢為道路。甲得否請求分割?如三人未能達成協議分割時,得否請求裁判分割?(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