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4 年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在臺北市興隆路某代書處向伊借款新臺幣3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1 年,因屆期未返還,甲乃於103 年7 月5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該筆借款。本件一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為104 年1 月15 日,經法院為甲全部勝訴判決後,兩造未上訴而確定。問:(25 分)㈠若乙主張其實際上已於102 年7 月5 日返還該借款,但訴訟上未為清償抗辯,則於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該清償事實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㈡若乙主張其實際上已於102 年9 月7 日以其對甲亦有到期之貨款債權500 萬元,對甲發存證信函行使抵銷權,但訴訟上未為抵銷抗辯,則於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該行使過抵銷權事實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㈢若乙未曾以前開貨款債權行使抵銷權,而係在104 年1 月15 日訴訟中向法院表示其欲以該貨款債權主張抵銷,但法院以其遲延提出而拒絕審酌,則於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其已另於104 年1 月20 日以該貨款債權向甲行使抵銷權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申論 2何謂自由心證主義?何謂證明預斷禁止原則?對於法院的證據評價活動中有所謂窮盡原則,其意義何在?又法律審對於事實審之自由心證可否加以審查?其審查範圍內容為何?(25 分)
申論 3檢察官起訴甲殺人,審判長即指定律師S 為甲辯護。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殺人罪刑。甲不服,未經律師S 及其他律師指導,即自行書寫上訴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理由指摘第一審法院所採信之證人乙,與甲有宿仇,其證言不能採信。檢察官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縱然捨棄證人乙之證言,法院依其他證據,仍足以認定甲殺人罪責,因而以甲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駁回甲第二審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之合法性。(25 分)
申論 4甲因重傷罪,經第三審法院駁回第二審上訴而確定。其後,檢察總長發現,本案第二審法院合議庭之法官R 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仍然參與本案審理與判決,因而以原判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法院則以無理由駁回。試論述非常上訴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