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前,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而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而被徵收之土地,依同條例規定,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公共設施保留地於上述兩種「市價」有無不同?又應如何查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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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 條之1 規定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其折繳代金之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請說明容積移入折繳代金應如何評估,其應依循之估價原則為何?請至少列舉三種估價原則並詳細說明其與容積代金估價之關係。(25 分)
申論 3請說明重建成本與重置成本之意義,不動產估價應用上係以求取那一種成本為原則?在何種情況下得採用另一種成本來替代?(25 分)
申論 4某一不動產,目前係由所有權人提供其父母居住,並無出租收益,是否可採用收益法來評估其價格?請就收益法之意義、評估程序等分析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