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男、乙女於民國89 年結婚,婚前兩人一無所有,婚後胼手胝足,共同努力,育有一子10 歲。甲乙均上班工作,以工作所得共同購置自用住宅一棟,登記於妻子名下。惟乙女不幸於民國104 年死亡,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計300 萬元,其中100 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乙婚後工作收入存款200 萬元及婚後購置自用住宅現值500 萬元,房貸未償還金額350 萬元。請問:甲男對於妻(乙女)的財產可主張何種權利?(15 分)甲男和其子欲按照法定應繼分共同繼承,各應檢附何種文件申辦登記?(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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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根據各縣市地政局(處)的統計,民國103 年仍有相當多的不動產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未繼承的原因多為繼承人旅居國外或繼承人不明。請問:如果逾期無人認領出面辦理繼承登記,該不動產將如何處理?又繼承人旅居國外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繼承登記,其授權書和印鑑證明要如何證明其有效性?(25 分)
申論 3某一筆國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標售,請問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之登記機關於登記簿內應載明那些內容?地上權標售契約明確載明租金及權利金的計收方式如有變更,應辦理何種登記?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應辦理何種登記?(25 分)
申論 4請申論土地登記的公示力?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 條之1 之規定現行土地登記謄本分為那幾類及申請人資格有何不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