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收視費用有何基本規定?(10 分)訂戶如不按期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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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實務上,常見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處分。試問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限制了人民何種憲法上之基本權利?(10 分)又在何種條件下,命加害人登報公開道歉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無違?(15 分)請依相關大法官解釋說明之。
申論 3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關於必載規定(must carry)之內容為何?(15 分)該必載規定,於民國101 年7 月1 日起無線電視數位化後,碰上什麼問題?試說明之。(10 分)
申論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民國100 年通過之「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主要政策目標在於為兒少建構一個寓教於樂、健康安全和平等近用的通傳環境。其中,有關「健康安全」之目標,係著重於內容與管道的安全防護,試說明其內涵。(10 分)另外,在網際網路方面,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何規定可達成「健康安全」之目標?請具體說明之。(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