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4 年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營建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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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1建築法第56 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試概要說明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及勘驗項目,並探討如主管建築機關勘驗發現建築物在施工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事時,應如何處理?(25 分)
申論 2隨著建築物規模大型化、樓層立體化與設備複雜化的發展,防火安全備受重視,為提升居住安全,除了消防法規外,營建法規中對於建築物之防火也有許多規定,試概要說明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有關建築物防火之規定。(25 分)
申論 3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公共建設採行「政府與民間合作夥伴模式」之政策,引進民間資金與技術,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概要說明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及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於興建階段履約管理之重點。(25 分)
申論 4為減少因開發山坡地而造成公共災害,山坡地建築涉及土方開挖、邊坡穩定等項目,須先行申請雜項執照。試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概要說明有關山坡地建築雜項工程施工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之規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