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A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召開股東常會,其召集通知上記載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將其行使方式記載於召集事由中。持有A公司股份10%之大股東甲,於開會前依法行使股東提案權,建議公司應強化對於非洲等國之布局,投資非洲B公司(甲擔任該公司之董事)。對此提案,董事會將之納入股東會之討論事項。於該次召集通知上記載股東會討論議案為:討論關於對B 公司之投資討論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臨時動議另一個大股東乙事前以電子投票方式,反對A公司所有之提案。於股東會當日,乙認有不妥還是親臨股東會現場,當場表示:甲之提案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該提案不合法,並否定全部議案。此外並提出臨時動議:董事會於30日內,應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主持A公司股東會之董事長丙,以乙股東所提之臨時動議,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予以否決,並宣告此次股東會結束。試問此次股東會程序中有無瑕疵?請依公司法規定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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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居於臺北市,為支付購買名畫之價款,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2 日簽發記載乙為受款人、發票日為107 年3 月22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200 萬元、付款人為A 銀行臺北分行之劃平行線之支票一張,交付予乙。甲為避免該支票轉讓至第三人,並於票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但未再簽名於旁。嗣後乙需金孔急,遂於民國107年2 月1 日將該支票移轉背書給好友丙,乙為求謹慎起見,遂於支票背面再次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並將支票交付予丙。試問甲與乙分別於票據正面及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是否有效及具有實益?又甲若係於支票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同樣未再簽名於旁,是否合法有效?(25 分)
申論 3甲船舶運送公司停靠基隆港裝卸期間,因所委託的乙碼頭裝卸公司於使用船上起重吊桿進行吊掛作業時所配置之吊具有瑕疵,導致乙只正在吊掛中的危險品櫃摔落船艙,隨即引發爆炸起火,造成船舶及其他貨物嚴重損害。試問:㈠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分別主張單位責任限制?(8 分)㈡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8 分)㈢假設乙公司均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經計算後,如對甲公司及貨主可主張的單位責任限制累計總額高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額度,請問如何處理?(9 分)32370 (背面)類科: 法制、經建行政科目: 商事法
申論 4甲與乙為戀人,二人以「夫妻」相稱並共築愛巢以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思同居。甲因對乙用情甚深,故以自己為要保人,自己及乙為被保險人分別向A 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並指定乙之母丁及甲自己為乙保單之受益人,而以甲自己為被保險人之部分,則未指定受益人。乙另向好友丙承租店面,經營文青咖啡店,並以該店面向B 產物保險公司(以下簡稱「B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附加營業中斷險。㈠乙之咖啡店遭飆車族縱火燒毀,乙乃就其營業中斷之損失向B 公司請求理賠,B 公司則以乙非店面所有人無保險利益以為抗辯,試問B 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5 分)㈡其後,因細故乙與甲正式分手,兩人並因此分居。乙終日以淚洗面,鬱鬱寡歡終得不治之症,丁見乙如此甚為心疼,乃於某夜親手拔除乙之維生系統,乙死亡。甲乃因而向A公司請求理賠,A公司則以甲無保險利益及乙死亡係丁之故意行為所致者二點以茲抗辯。問A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㈢乙死後,甲心情極糟,乃以飆車發洩。某日將重機車騎上高速公路後,以時速200km/hr之速度狂飆,終因失控撞上分隔島致半身癱瘓。甲事後乃向A公司請求意外事故之殘廢給付,A公司乃抗辯:甲之行為縱非故意,亦已達重大過失程度,拒絕理賠。問A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