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公務員」和「公務人員」之意涵在我國相關法律間因適用對象之不同而有不同之界定。其中以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範圍最大,而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範圍最小。請分別說明二者之意涵及適用上之差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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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我國公務人員考試制度對考試及格人員有「限制轉調」的制度設計。請說明何謂限制轉調?該項制度的立法旨意為何?不同考試的限制轉調規定又如何?試分述之。(25 分)
申論 3以下三個敘述都跟公務員懲戒制度有關,請找出錯誤,並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更正:㈠某甲是某地方政府之薦任主管,最近因涉及一項緋聞案,被以通姦罪論處。他的服務機關認為某甲行為不檢,決定給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某甲知曉後,老神在在的說:「我的行為又沒涉及到公務,這是我的私領域,怎麼可以把我移送監察院審查?」(8 分)㈡某乙因案被監察委員彈劾,嗣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後,給予撤職之處分。某乙聽聞之後,極其失落。他跟朋友說:「我的公務生涯已經結束了!從此以後我無法再任為公務人員,以後只能在民間找工作了。」(8 分)㈢某丙已符合自願退休資格,但因最近被服務機關以怠於執行職務為由,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某丙因擔心未來無法領到退休金,因此決定趁懲戒處分還沒確定之前,趕快辦理自願退休。(9 分)
申論 4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與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有那些地方有競合之處?法律效果及後續救濟手段為何?此競合情形對當事人之影響有何差異?試申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