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檢察官為偵查被告甲的竊盜案件傳喚證人乙到場。乙到場後,檢察官未告知乙恐因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便進行訊問。乙在訊問後供稱:「當天是我跟甲一起去偷的。」之後,檢察官以乙的供述作為證據,證明甲的犯罪事實,並在另外起訴乙後,以乙前揭陳述作為證據。請問:乙的供述於甲及乙的案件中,有無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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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拘提甲的拘票,前往甲的住處執行拘提。警察直接進入甲的住處,在客廳發現甲,並予以拘提。拘提後,警察在甲的身上發現槍枝一把,並在十多公尺外的臥室床頭櫃抽屜內發現一包毒品。請問:前述關於槍枝及毒品的搜索是否合法?其有無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30分)
申論 3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人甲有羈押之必要,於是檢附卷宗及證物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但同時以有勾串證人為由,另行將證人乙的訊問筆錄分卷,請求法院禁止使甲及其律師獲知。在羈押審查中,法院通知檢察官到場,但檢察官認聲請書、卷宗及證據已經足以說明羈押的必要性,並未到場。法院認檢察官之請求有理由,禁止甲及其律師知悉乙的訊問筆錄之內容。裁定羈押時,法院以乙的訊問筆錄及其他證據,裁定羈押甲。請問:法院關於羈押的審理及裁定是否合法?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