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其於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期間,因受朋友招待至酒店消費,A 機關認為其有言行失檢,致損害公務員聲譽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予以記過一次之懲處。甲不服,主張其於訓練期間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受該法規範,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參考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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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擁護核能人士甲,領銜發起恢復核能電廠興建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連署。於連署期間,公務人員乙於下班時間舉書寫「要核能、不要空污」之牌子於總統府前靜坐,之後並具銜與數十名律師、醫師、教授共同於全國性報紙刊登「要核能、不要空污」之廣告。乙之服務機關認為乙之行為已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且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次之懲處。乙不服,主張該懲處違憲侵害其言論自由,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申論 3公務人員甲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取得加拿大國籍,其服務機關於108年3 月4 日因他人檢舉而得知該情事。試問甲之服務機關得否將甲溯及自103 年8 月1 日免職,並追還甲取得加拿大國籍後所領取之考績獎金?請說明之。(25 分)
申論 4薦任7 職等之公務人員甲掛名其家族企業董事,其服務機關察知後,以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所規定禁止經營商業之義務,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4 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甲於解任董事後,以停職事由已消滅,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是否應准予復職?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