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依土地法第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然依土地法第69 條規定,關於土地登記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 條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請從我國土地登記效力之觀點,詳細說明上述三者之規定是否相互矛盾?而除此相關規定外,地政機關可透過那些補救方式,以調和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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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何謂神明會?其與祭祀公業之差異為何?並請詳細說明,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之程序為何?應檢附那些文件?又有那些辦理方式?(25 分)
申論 3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與土地登記規則辦理信託登記之相關規定,其中資產信託登記與投資信託登記之性質有何不同?兩者申辦之檢附文件與登記簿登載方式有何重要差異?如以契約方式辦理資產信託登記,其中受託人拒不申請登記時,可如何申請登記?(25 分)
申論 4關於滅失相關登記,主要包含登記簿滅失、土地所有權狀滅失與土地滅失登記,請詳細比較此三種登記之登記申請人、登記程序的異同;其中土地滅失登記,如其上之建築改良物併同滅失,且土地與建築改良物皆為需役不動產且皆有預告登記,則在登記過程應如何處理?登記完畢後又需有那些告知程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