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目前國有土地的許多權屬爭議,都是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五年間所舉辦的「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以此來替代土地法所規定的「土地總登記」有關。請由此歷史事實來評述土地法第57 條之規定,「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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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依據土地法第46 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若在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未自行設立界碑並到場指界,即不得聲請複丈。針對此項規定是否妥適?試請評述之。(25 分)
申論 3在國家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行政院往往是在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變更、及土地徵收審議尚未進行之前,即已經先行核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報的事業計畫,請問這會產生什麼問題?試請評述之。(25 分)⋯⋯
申論 4土地徵收條例第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然而,協議價購卻時常被批評為流於形式,理由為何?試請評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