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甲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A 屋,其名下有B 地,並收藏C 古董。甲病歿,遺有乙子與丙女。詎甲之好友丁竟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對於A 屋、B 地、C 古董之占有、管理、使用、收益權能,而逕自占用達17 年之久。今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丁抗辯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乙、丙之請求是否有理?(30 分)
申論 2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男、丁女、戊男及己女。丙認領A、B 二子,丁婚後生下C 女,戊婚後亦有D 女。丙、丁、己三人曾對甲有重大之侮辱情事,經甲公開表示丙丁己三人不得繼承其財產。一週後,丙意外死亡,甲不知其事,而甲於自書遺囑全文時,寫道:「我死後之財產的三分之二給乙,其餘的由丙、戊、己三人平分」,甲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三日後,甲、乙不幸於一場車禍同時死亡,甲留下新臺幣900 萬元。戊於獲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應如何分配甲之遺產?(40 分)
申論 3甲年事已高,無財產及所得可維持生活,惟甲有兄(乙)、姐(丙)、弟(丁)以及妹(戊、己、庚)三人,甲並有成年子女辛、壬二人。乙、丙願無償提供雲林縣之A 屋讓甲吃住,辛、壬願以迎養方法提供臺北市之B 屋與甲同住生活,但甲均表示不同意,甲、乙、丙、辛、壬就扶養之方法無法達成協議。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㈠何人應履行對甲之扶養義務?(10 分)㈡甲得否逕向法院聲請命扶養義務人按月給付扶養費若干?(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