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男經營A 公司,育有8 歲之乙女。甲先贈與、並過戶其名下市值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之B 房地予乙。其後,甲再以乙之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以乙之名義與丙銀行簽立保證書,承諾就A 公司向丙銀行所借之2,000 萬元借款債務及其利息等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負連帶保證責任。嗣A 公司未依約清償,丙銀行遂訴請乙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息3,000 萬元。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每小題20 分,共40 分)㈠甲贈與並過戶B 房地予乙之法律行為的效力為何?㈡甲以乙之名義訂立保證契約的效力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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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男與乙女結婚,白手起家,育有丙、丁二子,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丙長大與戊女結婚,戊之妹庚女與丁男在婚宴中相識,一見鍾情,論及婚嫁。甲、乙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經查甲以婚後所得購買一筆市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A 地,甲並因其母車禍身亡,受有慰撫金之賠償100 萬元,乙女婚後則因繼承而取得之一棟市值1,600 萬元的B 屋。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㈠庚、丁兩人可否結婚?(10 分)㈡若乙向甲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訴請法院命甲將其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自己,是否有理?(20 分)
申論 3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女、丁男、戊女。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8 月因丙出嫁而贈與一輛市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轎車,甲嗣於106 年12 月因丁出國攻讀博士而贈與300 萬元,甲復於107 年11 月因乙開店營業而贈與70 萬元。甲於108 年10 月病故,留下財產390 萬元。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㈠若甲病故時,其對己銀行積欠借款600 萬元尚未償還,今己訴請甲之繼承人連帶償還上開借款,有無理由?(10 分)㈡若甲病故時,其並未積欠己銀行600 萬元,而是戊積欠甲80 萬元尚未償還,此時則應如何分配甲之財產?(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