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為X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將乙列為被告(以下稱「前訴訟」),起訴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X 之祀產,遭訴外人Y 無權處分,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該登記對X 應不生效力,乃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第828 條第2 項準用第821 條規定,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甲於前訴訟歷經三審獲敗訴判決確定後,X 另有派下員丙,將甲、乙列為被告,向該管之臺灣高等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以下稱「後訴訟」)。問:(每小題25 分,共50 分)㈠假設後訴訟之高等法院認為前訴訟之判決效力不及於丙,而以裁定駁回丙之起訴。如您是丙之律師,應如何提出救濟,聲明不服,其理由為何?如在起訴時,尚難預測法院對於前訴訟之判決效力採何等見解時,得為如何之聲明?㈡假設於後訴訟之高等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並為判決,乙於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二造於訴訟外成立和解,丙即撤回後訴訟,並經乙同意,乙得否聲請退還上訴之裁判費?此與如係丙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而由丙撤回起訴之情形,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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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 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交付A 屋,其理由略為:甲之父親X 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1 日出資向Y 購買A 屋,借名登記於乙名下,X 於111 年初過世後,甲始知此事,已於111 年3 月1 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問:(每小題25 分,共50 分)㈠如乙抗辯:X 另有繼承人丙,未與甲共同起訴,故該訴訟為當事人不適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云云;然甲否認另有繼承人丙。法院應如何處理?㈡於訴訟繫屬中,如甲向法院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法院應否准許之?如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將A 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得否持該判決對丁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