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2 年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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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1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㈠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㈡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參考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申論 2非傳染性疾病為國人主要死因及重要之健康威脅,因此,非傳染性之慢性病防治是衛生福利部的重要施政目標。請說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慢性病防治架構的四個層次以及相對應之內容,並論述護理人員在此架構中可扮演之角色。(15分)
申論 3在個人自主與權利意識高漲的現代社會,公共衛生經常必須面對二種衝突處境:⑴尊重個人自主與隱私vs. 保護公眾安全與健康;⑵促進效益最大化vs. 進行公平正義的分配。不論如何,公共衛生與醫療政策必須作出符合倫理的抉擇,公共衛生權責機構在擬訂政策或證成(justificatory)政策的執行時也應該加入一般道德之考量(general moral considerations)。㈠請列出公共衛生權責機構在擬訂政策或證成政策的執行時之一般道德考量,並加以說明。(10分)㈡請論述「促進公共衛生」得以凌駕於「個人自由或正義」之「可證成情境(justificatory condition)」,並加以說明。(10分)
申論 4隨著人口結構改變、社會經濟轉型以及國際交流頻繁等浪潮,我國面臨多項艱鉅的公共衛生挑戰。為因應各項挑戰,政府推出各項作為,有些作為需要法律之授權,並據以推展衛生政策。然而,政府有些作為,有人認為侵害人民基本權,經聲請大法官釋憲後,作成憲法判決。請舉出一項您所知道曾經大法官作成憲法判決之衛生行政相關議題,就醫療衛生專業以及資訊管理,分析其可能的影響、修法方向以及後續解決方案。(20分)
申論 5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的成功,仰賴我國堅實的醫療體系以及優質的醫療人員,提供具品質的醫療照護服務。醫療照護工作具高度專業也被高度管制,各類醫事人員均須依照各類人員法執行業務,同時也必須恪遵各醫療衛生法規。㈠請以護理人員法及醫師法為例,就其執業權利相關義務,說明醫事人員法規的共通特性。(9分)㈡在我國現行法規之下,護理師欲成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機構的負責人,需要依據什麼衛生法規、取得何種資格並完成那些程序?(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