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向乙承租土地自建A 屋,未辦理保存登記,民國(下同)96 年甲將A屋出租與丙,並交由丙占有使用,該租賃契約約定為不定期限且未經公證。100 年時,甲復將A 屋以新臺幣300 萬元售與丁,並改由丁與乙簽訂基地租賃契約。試問:丁得否對丙主張返還A 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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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A 土地坐落於住商混合區,鄰近主要幹道,交通方便、生活功能良好,原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與乙丙丁所共有,惟多年後丙丁先後死亡,因繼承成為共有者(以下簡稱乙等共有人)人數眾多,A 土地管理、使用及處分困難,多次召開土地協議分割會議,乙等共有人均未出席,現況部分土地為空地、部分有建物由部分共有人占有使用。試問:國產署能否主張共有物分割?若分割應受補償,其法律上擔保應如何辦理?(25 分)
申論 3甲乙約定借用乙的名義,將甲名下之A 土地登記為甲乙共有,惟乙死亡後,乙之繼承人丙因向丁借款,遂以其A 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試問:前述抵押權設定及登記之效力,與借名登記之關係如何?若因借名與否甚難釐清,甲請求裁判分割A 土地,丁未參與該訴訟,則丁得如何主張實行抵押權?(25 分)
申論 4甲藝術協會舉辦藝術博覽會,甲邀約乙畫家創作巨幅畫作參加展出,約定創作所需畫布及顏料由甲提供,畫作若於展覽期間賣出時,其價金應分歸創作人及該協會各二分之一。乙創作題為「漁港」之畫作參展,嗣於該博覽會結束後,乙畫作未售出,且畫作亦未歸還乙。試問乙得如何主張權利?甲主張共有該畫作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