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有關一事業發動其他事業,對於下游事業所為之不利舉措:㈠請問公平交易法第20 條第1 款有關杯葛行為之規定,係以發動事業具有相當市場地位作為違法要件,抑或以被發動之事業具有相當市場地位為其違法構成要件?倘若具有相當市場地位的被發動事業與不具市場地位之被發動事業,分別因他事業促使而對部分下游事業斷絕供貨,請問這兩種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30分)㈡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而是強制要求被發動事業對於部分下游事業的出貨價格實施差別待遇,且實施之後足以影響下游事業之市場競爭。請問此時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20 分)㈢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或為差別取價,而是發動事業以較高之進貨價格,積極利誘處於同一相關市場之多家上游供貨商彼此進行溝通與聯繫,達成對於某特定下游事業斷絕供貨之共識,並且約定於同一時間點共同實施。請問在此情況下,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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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公司在相關市場占有率達到四分之一,目前持有乙公司10%已發行股份,打算透過公開收購再取得該公司22%股份,達到總持股32%之水準。甲公司並且規劃公開收購完成後,在下次股東常會取得乙公司7 席董事中之4 席,再推選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查乙公司為上市公司,各年度出席股東會的股份總數通常僅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1%至55%,歷年來都未曾超過58%。請問本件公開收購應否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在申報時應以何者為申報人?(15 分)
申論 3甲為3C 行動裝置網路達人,經常在大型社交平台個人網頁公開分享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智慧手環、智慧眼鏡等攜帶式電子裝置的規格功能、特性分析、使用經驗與優缺點比較。這些貼文的網路流傳度與閱讀率都不低,經常被同樣喜好行動裝置的讀者們閱讀、參考與轉貼。乙公司為跨國性智慧手錶品牌,為進入國內市場,以10 萬元為代價委託甲發表該公司新款智慧手錶的購買試用經驗,即一般所謂的開箱文。然而乙公司並未實際提供該款產品供甲試用,反而直接模仿甲的貼文風格撰寫開箱文,在缺乏親身使用經驗之情形下,由甲透過其帳號在各大社交平台發表貼文,且未透露與乙公司間的報酬關係。消費者丙閱讀之後,發現該款產品在國內尚未正式上市,懷疑甲並無實際使用經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請附具理由,分別說明甲與乙公司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