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與前配偶乙前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甲未成年長子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甲單獨任之。甲於民國(下同)113年5 月31 日依戶籍法第13 條及第35 條第3 項規定,向A 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甲單獨任之。後甲於同年6 月7 日依戶籍法第17 條第1 項及第41 條第1 項規定,向A 戶政事務所申請將丙戶籍地址遷入至甲戶內。嗣A 戶政事務所於113 年9 月2 日接獲乙陳情,指稱丙現仍實際居住於乙戶內,並未有居住於甲戶地址之事實,案經A戶政事務所於113 年9 月3 日派員會同員警至甲戶調查,現場經甲表示丙自107 年迄今均未居住於該地址。試問,A 戶政事務所針對甲不實登記之事實,應如何處置?(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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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在美國出生,具有美國國籍,惟已隨父母歸國多年並取得我國國籍,在臺灣完成學業,並參加國家考試及格。甲如欲擔任我國公職,依國籍法規定應如何辦理?(25 分)
申論 3新生兒父甲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乙之出生登記。甲欲申報姓名當中有1 字「羏(音同祥)」為非常用字。試問,戶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辦理登記?(25 分)
申論 4我國籍甲男與女子乙共赴A 國留學,畢業後在A 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 國國籍,甲放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因工作,與乙共同回國。後因婚姻關係破裂,乙憤而向我國法院訴請離婚。試問,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進行審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