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4 年 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近來市面上出現「專辦河川浮覆地登記」的廣告,依土地法第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惟當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試說明此種土地所有權的回復取得應如何辦理?(25 分)
申論 2民國112 年2 月8 日修正發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中,增訂第47 條之4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的買賣契約不得讓與或轉售,以遏止炒作,並規定例外情況,如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間,或經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可以轉讓。試說明此一增訂條文的內容為何?(25 分)
申論 3土地法第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但相關法規有許多除外規定,試例舉五種在適用上的除外情形。(25 分)
申論 4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俗稱房地合一稅2.0),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日起施行,以健全房地產市場及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但同時也訂定四種免納房地所得稅之情形,試說明其具體內容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