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土地法第17 條規定七種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的規定,但外國人若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時,應如何處理?若為鼓勵外國人出資或提供專門技術,有無例外之規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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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行政院針對各直轄市、縣(市)地籍圖破損、地籍誤謬較為嚴重等亟待辦理重測地區核定「地籍圖重測延續計畫」。試說明根據此計畫辦竣地籍圖重測後,其法律效力之確定程序為何?(25 分)
申論 3民國112 年2 月8 日修正發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中,修訂第4 條的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成員,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強化該委員會的專業功能。試說明此一地價評議委員會的專業功能(任務)為何?(25 分)
申論 4為確保土地徵收適法性,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廢止徵收之權利,並督促政府更嚴謹地處理徵收程序,以及定期檢討徵收後的土地是否達到原定目的和公益性。試說明土地徵收條例第49 條第2 項,有關應辦理廢止徵收之情形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