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騎機車行經某路口,差點被違規逆向行駛的汽車撞上,甲按喇叭示警,不料汽車駕駛乙竟下車與甲對罵,甲繼續長按喇叭蓋過乙的叫罵聲,氣不過的乙便打開後車廂想要取出西瓜刀,甲見狀立即上前對乙臉部噴灑辣椒水,並迅速關上後行李箱,乙的眼睛疼痛難耐,提告傷害。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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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失業的甲深夜於高鐵站外騎著機車閒晃,見乙女隻身一人背著皮包走出高鐵站,竟心生劫財歹念,駕車尾隨於後,行經偏僻的無人路段時,驅車疾駛並伸手拉扯乙肩上的皮包,未料皮包背帶纏住乙的手掌,乙被拉扯後失去平衡並向前撲倒,頭部撞到電線桿底座,當場陷入昏迷。儘管甲認為乙不立即送醫會有喪命的可能,且當地人煙罕至,可能不會有人發現倒臥路旁的乙,但慌亂之下,還是將乙與皮包留在現場而逕自逃離。乙數小時後被路人發現送醫,但因撞擊電線桿底座時已造成嚴重的顱內出血,於急診室中身亡。事後確認,即便甲於乙失去意識時立即將之送醫,亦無法挽回其性命。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25 分)
申論 3警察甲在網路上發現乙可能在住家設置賭場,某日未持搜索票至乙宅按電鈴,乙不在家,其讀大學之兒子丙開門。甲向丙說明前來搜索的理由,丙在同意書上簽名。甲遂開始檢查客廳、房間。此時剛好乙返家,見狀拒絕甲搜索,且請甲離開。請問甲如果繼續搜索,是否適法?(25 分)
申論 4警員甲於取得其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在涉嫌販賣海洛因之犯罪嫌疑人A 登記為其所有之代步汽車底盤,裝置汽車追蹤器(GPS),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取得A 汽車於上開期間內在雲嘉南公共道路區域內之交通移動資料。試問甲裝置汽車追蹤器是否適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