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考試院的職掌原列於我國憲法第八十三條,修憲後現改列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試依此改變析論其條文的異同及其相關的意涵。(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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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公務人員的考試,現採依用人機關需求之錄取名額依序分發,為使人員的分發有彈性的作法,公務人員考試法中有那些規定?試分述並評論之。(25 分)
申論 3我國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職務遷調及職期輪調應如何辦理?試依相關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申論 4公務員服務法中有那些條文要求公務人員應作為及不得作為之規定,試分別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