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試問現行公司法上是否針對控制公司不當運用其企業支配力,影響從屬公司經營決策而致其權益有受損,規定其法律上之救濟途徑?又該規定之法理基礎何在?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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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何謂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制度?試問該受託契約的性質為何?又公司法上相關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的法定權限與義務何在。(25 分)
申論 3請評述公司法第27 條第2 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與第3 項「⋯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之規定。(25 分)
申論 4假設股東甲是反對股東會所決議的事項,那麼該股東甲是否可依法主張公司應將其持股買回?(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