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 條規定,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在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後,屬「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請舉一例說明施行細則「附表二: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並申論該類開發行為會對環境造成那些重大影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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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 條之1 之規定,請問開發單位在何種情形下,「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另請申論增訂第16 條之2:「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之緣由。(25 分)
申論 3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 條規定,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請申論相對於該條條文規定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辦法、應提出抵換計畫之開發行為及其抵換規定。(25 分)
申論 4環境部「為強化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效率,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品質,落實預防及減輕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爰訂定「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初審作業要點」。請試申論其所定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事項檢核表」檢核議題,以及「二階段初審作業」之辦理程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