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皆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其中,甲公司之主要營業為日常用品之生產製造,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2 億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0 萬股,每股面額為新臺幣10 元,其公司淨值則為新臺幣2 億4000 萬元。又甲公司章程對於轉投資之限額並未設有任何規定,且甲公司除已投資乙公司新臺幣8000 萬元,其後並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投資丙公司新臺幣1000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㈠若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對丙公司追加投資新臺幣2000 萬元之議案,是否應再提請股東會決議?(13 分)㈡經查甲公司與丁公司過去並無任何業務往來,若甲公司擬將其公司資金貸與丁公司,法律上有無限制?(12 分)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弱點分析
未作答的題目不計分。看我的紀錄
申論 2甲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 億元,共發行普通股3000 萬股,每股面額為新臺幣10元,以經營連鎖高級餐廳為業,其於民國95 年度之營業總額為新臺幣20 億元;又甲公司目前共設有10 家分公司(直營店),每家直營店之業績分別大約占甲公司營業總額之百分之十。若甲公司因轉型之需要,擬出售8 家直營店給乙公司,僅保留2 家直營店自行經營,則甲公司在程序上應經何機關之決議始為合法?試從國內學說見解及實務見解之觀點,分別說明之。(25 分)
申論 3甲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 億元,共發行有表決權普通股800 萬股及無表決權特別股200 萬股,每股面額皆為新臺幣10 元;A 及B 則為甲公司之股東,A 持有甲公司有表決權普通股8 萬股,B 則持有甲公司無表決權特別股2 萬股。試問:若A 及B 共同於甲公司公告受理股東提案之期間內,以書面提案甲公司應聘任王五擔任甲公司之總經理,則其提案是否合法?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申論 4甲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 億元,共發行1000 萬股,每股新臺幣10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㈠甲公司是否應發行股票,其判斷標準為何?(13 分)㈡若甲公司並未發行股票,而其股東A 擬轉讓其所持有之股份100 萬股給B,應以何方式為之?(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