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試就土地相關法規之規定,說明土地登記對維護交易安全及促進土地資金化之功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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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土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請問除土地總登記外,還有那些土地或建物登記案件,應於辦理登記前先辦理地籍測量?(25 分)
申論 3甲、乙、丙三人共有A、B 二筆土地,權利範圍各三分之一,甲原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200 萬元予丁。今甲乙丙三人共同協議辦理分割共有土地,協議結果:A 地分歸甲取得,B 地分歸乙取得,丙則分得甲、乙二人之補償金額500 萬元,並約定於未付清前,丙得就其應受補償金額於A、B 二地為抵押權之登記。請問丙之抵押權應如何辦理登記?又丁的抵押權應如何轉載?其二者間之抵押權次序應如何決定?請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說明之。(25 分)
申論 4土地登記簿上所有權人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得申請更正登記,此原權利人應如何認定?應如何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