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將項鍊遺失於乙之計程車上。試問:(25 分)㈠乙拾得後,依民法之規定,應為如何之處置?㈡在何種情形下,乙得或不得向甲請求報酬?若甲所遺失的是其多年往來之書信時,乙得否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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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與乙間有長期供給之契約關係,為防乙欠款不還,乃由乙就自己或他人所有之A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甲。試問,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事由及其效力為何?(25 分)
申論 3甲將手機交由乙通訊行修理,甲於修繕完畢取回手機時,因所攜帶之現金不足清償修理費用,乙為確保其修理費用之債權受償,乃拒絕返還而留置甲之手機。請問,依我國民法相關規定,一般留置權法定取得之積極及消極要件為何?(25 分)
申論 4甲所有之機車為乙所占有,乙之受僱人丙於使用時,被丁搶走或因故致該機車毀損、滅失。試問:(25 分)㈠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占有人有何保護之相關規定?㈡占有人對占有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