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有土地一筆設定地上權予乙,乙於其上建有房屋一間,於地上權存續期間,A 機關因辦理測繪業務須使用該土地並拆除其上建物,俾利設置「臨時測量標」。茲因協議價購與租用均不成立,其乃依據國土測繪法第10 條申請徵用甲之土地,徵用期間為3 年,並於民國96 年5 月1 日核准公告,乙之建物亦被拆除。問:何謂「土地徵用」?於徵用核准後,A 機關、甲與乙三者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倘若A 機關之「臨時測量標」因故須轉為「永久測量標」,致其徵用期間須超過旨揭3 年者,則此際甲若請求A 機關徵收其土地,A 機關依法並不得拒絕,其法理何在?又,甲之土地被徵收後,其依法不得享有「徵收收回權」,則理由又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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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一筆讓售於乙,乙以之為擔保物向丙貸款。茲乙因清償期屆至未向丙清償所貸之款,被丙實行抵押權,並由丁拍定,丁旋即辦竣登記。不料未久,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甲係私擅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並向A 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丁之所有權登記。問:本件於旨揭不動產物權變動時,應申辦何種登記?又,系爭土地現所有權人丁若援引土地法第43 條「絕對效力」資為對抗戊之主張者,其構成要件為何?丁得否對抗戊之主張?(25 分)
申論 3甲向乙購得位於A 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一筆建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300 平方公尺,嗣後,土地所屬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於鑑界複丈測量後發現系爭土地之面積應為250 平方公尺,其登記機關乃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 條第1 項第1款以及土地法第69 條但書之規定,逕予更正系爭土地之面積為250 平方公尺。請問:旨揭土地法第68 條第1 項所稱登記「錯誤」、「遺漏」與「虛偽」之意涵為何?本件是否屬登記「錯誤」之範圍?又,當登記機關逕更正系爭土地之面積為250 平方公尺之際,倘若甲主張其違反更正登記之「不妨害原登記同一性原則」者,其主張有無理由?試分述之。(25 分)
申論 4甲所有位於A 市都市計畫內土地一筆,被指定作為「公園」公共設施用地,於被需地機關取得前,其使用一直受到限制。又,由於其取得已無期限之限制,於是,相關機關乃採取措施以維護甲之權益,其中包括「容積移轉」。則何謂「容積」與「容積移轉」?「容積權」之法律性質為何?又,除採取「容積移轉」此措施外,請依法說明其他措施之內容。(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