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我國宗教行政主管機關之名稱從中央到地方,使用「宗教輔導」者眾,因此是否僅得從事行政程序法所明定之行政指導,而不得作成行政處分以及簽訂行政契約?(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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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試舉三個我國新成立之宗教,並就人民得向內政部申請新宗教登記乙事,從宗教行政法原理加以分析評釋。(25 分)
申論 3宗教行政是否應受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之拘束?試述我國現行宗教法規之立法情況與未來發展方向。(25 分)
申論 4司法院釋字第573 號解釋稱:「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試問國家可否立法規範宗教組織自主權與財產處分權相關之事務?原因何在?若可,應遵守之重大立法原則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