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媒體報導,曾有鄉鎮市長將同仁調升為主任秘書後,再調任為課長,爆發「洗官」之批評。又媒體報導,鄉鎮市長有於選舉過後,將課長降調為課員者,遭致「秋後算帳」之物議。以上為一事之正反二面,在任用術語上係指「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張有為先生原任第八職等國中人事室主任,且經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五級(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六級)有案,因故降調為單列薦任第七職等之人事管理員,請問其任用規定為何?俸給應如何支給,相關規定為何?其年終考績考列乙等,請問其考績應如何晉敘,其規定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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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為回應民眾所質疑退休(職)公(政)務人員再任支領雙薪,不符合社會公理和社會觀感的問題,民國100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其修正規定為何?請問退休再任下列職務:縣市議員、里長、立法委員、東吳大學專任副教授,何者須停領月退休金?何者不須停領月退休金?均請敘明理由。(25 分)
申論 3民國97 年某國小校長安插妻子當學校工友,被法務部罰100 萬元。94 年某鎮長安插兒子及妹妹分別擔任鎮公所司機、總機小姐,被監察院開罰200 萬元,請問上述案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那些規定?(25 分)
申論 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1 條規定某些特定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請問立制旨意為何?並列舉5 種不得任用或遷調情形。(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