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1 年 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關係人」的範圍為何?(10 分)A 君擔任某市政府工務局局長,決定由其妹夫B 承攬其服務機關採購案,試分析是否違反上述法律規定?(15 分)
申論 2A 君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服務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彈劾,同一行為並經檢察官起訴,問:㈠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否停止審議?(10 分)㈡若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免議」,試依法分析是否適當?(15 分)
申論 3試述考試院近期所提「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的修正重點?(20 分)及主要爭點?(5 分)
申論 4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的正確性,並請先回答正確或不正確:(每小題5 分,共25 分)㈠懲戒處分種類包括免職、記大過、記過及申誡,其中政務官僅適用免職及申誡。㈡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累積達二大過時,應先行停職,其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免職。㈢A 君大學畢業,參加委任升薦任官等訓練及格,擔任薦任第六職等科員職務3 年期間考績皆甲等,機關首長認其表現優異,得拔擢其升任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職務。㈣機關公開徵才,首長發現應徵者有三親等之姻親,得依法定程序報備迴避後,由職務代理人代理該人事任用案之決定。㈤公務人員考績法未規定免職處分之行使期間,是以,服務機關得對公務人員10 年前的違法失職行為加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