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男、乙女為夫妻,分別任職於公務機關,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二人。某日甲遭戊男殺害,乙、丙和丁可否根據民法第192 條第2 項之規定,主張甲生前對彼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而請求戊損害賠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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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乙結婚多年,因口角不斷,終致離婚。兩人簽署離婚協議後,乙卻拒絕與甲同赴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請問甲可否訴請法院命乙履行登記義務?(25 分)
申論 3甲男、乙女結婚數載,膝下猶虛。嗣甲因風災死亡,乙欲延續甲之香火,乃收養甲之未成年侄兒丙為養子。請問丙是否因此而與甲成立父子關係?(25 分)
申論 4甲男以捕魚為業,民國93 年3 月29 日與乙女結婚,未為結婚登記。同年8 月23日甲出海捕魚,因遭遇颱風而失蹤。乙女驚聞噩耗,終日以淚洗面。乙婚前男友丙見狀,乃經常探訪安慰乙女,兩人舊情終告復燃。94 年10 月31 日乙生下一女丁,丙乃將丁登記於自己之戶籍內並隨丙姓。今年4 月1 日甲失蹤歸來,堅稱丁係其婚生子女。由於乙未曾對甲為死亡宣告,甲之主張是否有理?乙、丙、丁可為如何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