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土地登記規則第3 條規定:「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所稱「登記機關」究係何所指?請簡要說明我國中央及地方之土地登記主管機關。又在何種情況下,土地登記得不由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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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應先申請建物複丈,建物分割複丈應具備那些要件?分割後之建物,其建號應如何編列?建物分割複丈後應辦理何種登記?(25 分)
申論 3何謂「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需役不動產之典權人或承租人可否會同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有何特別限制?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登記?(25 分)
申論 4何謂使用管理登記?其登記之主要內容為何?登記機關應如何登載?(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