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依民法第767 條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乙交還A 地,該訴訟涉及兩個主要爭點為:A 地所有權是否為甲所有(爭點一)、乙是否有占有A 地之正當權源(爭點二),試問:就爭點一,倘甲欲避免將來法院認定「A 地所有權屬於甲」後,乙又另提後訴訟向法院訴請確認A 地所有權不屬於甲,而遭後訴訟法院可能為相反於前訴訟法院之認定,甲得如何處理或主張?(12 分)就爭點二,何人應該就有無占有A 地之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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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起訴請求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之乙,返還消費借貸款新臺幣一百萬元,因未繳納裁判費,甲於民國103 年5 月1 日收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駁回其起訴之判決後(假設上訴期間於103 年5 月21 日屆滿),甲於同年5 月15 日提起上訴,但旋即於兩日後之103 年5 月17 日撤回其上訴,問該判決應於何時確定?倘甲遲至同年5月30 日始撤回起訴,該判決確定之時間有無不同?(25 分)
申論 3甲、乙雙胞胎兄弟,常以其形貌酷似,身分難以分辨,胡作非為。問:以下二例,法院應如何處理或判決?理由何在?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他人皮包,當場為其他乘客扭送警局,甲冒用其弟乙之名應詢。警方詢後,連人隨案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訊後,旋即提起公訴,惟起訴書仍記載乙之姓名為被告,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2 分)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經其他乘客發覺時,適逢車到站,甲得以下車逃逸。其弟乙乃以自己之名投案,承認自己犯罪,檢察官遂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3 分)
申論 4甲在Facebook(在線社交網絡服務網站)散布詆毀A 之文字,A 因而對甲提起誹謗之自訴。嗣於訴訟進行中,A 發現甲幾乎在Facebook 上網之同一時間亦在line(個人電腦即時通訊軟體)散布同樣詆毀A 之文字,遂當庭對甲以言詞追加自訴。問:A 追加自訴之程序法上條件為何?(12 分)法院如認為甲在 Facebook 與line 二行為係屬於裁判上一罪,案件應為如何處理?(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