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於103 年3 月3 日以「A 裝置」(下稱系爭申請專利)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並同時聲明以其於102 年6 月29 日申請之先申請專利主張國內優先權,經專利專責機關進行形式審查。嗣後專利專責機關以系爭申請專利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專利,因甲屆期未繳費領證,故以該先申請專利不得再被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為由,為系爭申請專利所主張之國內優先權應不予受理之處分。請評述專利專責機關之處分是否適法?(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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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所有「888 購物銀行」並指定使用於「藉由網路提供資訊服務」(申請當時商品、服務分類屬第35 類)申請註冊經核准公告。今乙以「發發發人力銀行」並指定使用於「藉由網路提供人力仲介、求職求才相關資訊服務」(商品、服務分類屬第35類),申請註冊。請詳細分析應否核駁乙的商標註冊申請案。(35 分)
申論 3某甲編寫小學教科書「A」,A 屬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試問:某乙為供小學老師教學參考,乃編寫A 書中所附習題之參考資料,但編寫該參考資料必須改作某丙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乙通知某丙要改作其著作作為編寫A 書參考資料之用,並願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給丙,但丙不同意,惟乙仍加以改作,事後丙主張乙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試問,乙主張其改作行為構成合理使用,是否有理?(15 分)如某乙未主張其行為構成合理使用,法院得否依職權主動審查?(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