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土地法第1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準此,請列舉5 項其所稱「他項權利」之種類,並解釋其意涵。(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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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何謂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並請說明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如何登記?(25 分)
申論 3實施區段徵收,被徵收人依法申請發給抵價地者,若其被徵收土地上有他項權利設定時,該他項權利依法如何處理?(25 分)
申論 4土地界址調整之要件為何?又,因依建築法規定調整地形擬申請土地複丈者,其申請人及應附文件各為何?調整地形複丈後,應辦理何種土地登記?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