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22下列何者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A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B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部分C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其超過二萬五千元部分D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公立醫院診療之醫藥費,其未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