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行政法 申論 1甲師為服務於乙國立高中(下稱乙校)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乙校經法定程序後,依教師法第16 條第1 項規定予以解聘,並以A 函通知甲師。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以B 函回復乙校並副知甲師核准解聘生效。惟依教師法第16 條第1 項規定解聘者,並無不得再任教師之法律效果。請問:㈠甲師針對A 函提起行政救濟後,認有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必要,其應聲請何種類型的暫時性權利保護為當?(15 分)㈡甲師針對B 函可否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