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5 年 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行政法
申論 2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 條第3 項規定:「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 條第2 項則規定:「中央法規以明定直轄市政府之方式指定本市享有該事務之地方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依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分。」以上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的兩種模式。請問這兩種模式有何不同?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如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