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年 0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司法 申論 4A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而董事會既未依公司法第282 條之規定聲請重整,亦未依同法第211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導致稅捐稽徵機關因公司債權人先行請求清償而無法催收稅款。試問:稅捐稽徵機關得否依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之規定向董事請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