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5 年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申論 3甲生子乙、丙後,夫死,遂將年紀最小之丙交由丁收養,並經法院認可。嗣後,甲因常去探望丙,與丁日久生情,遂與丁結婚,丁並與甲、乙、丙共同生活多年。乙、丙成年後,甲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丁認為甲僅積欠戊銀行貸款200 萬元,故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以遺產清償戊銀行後,另一債權人己出現,證明甲生前欠其300 萬元。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丙是否為甲之繼承人?(25 分)繼承人對己之債權應負如何之清償責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