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 3甲在兒子乙創業之初,贈與150 萬元作為創業基金,後來甲因為購屋,積欠銀行50萬元未還。甲死亡時,留下遺產500 萬元,繼承人為與亡妻所生之子乙,以及再娶之妻丙,但甲卻將500 萬元遺贈情婦丁。請問乙、丙之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二者應如何主張其權利?(30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