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6 年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司法
申論 2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 元。甲為A 公司之董事長,持有A 公司記名股票200 萬股,因資金調度需要,以每股新臺幣20 元之價格,將200 萬股全數轉讓給乙,惟甲於轉讓股份時,僅在股票背面之欄位簽章,即交由乙自行向A 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其後,乙向A 公司申請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A 公司以甲未於股票背面記載乙之姓名而拒絕辦理。試問:甲乙間股票之轉讓是否有效?又若A 公司因故擬召集股東臨時會,則A 公司應對甲或乙寄發股東會之開會通知,始為合法?(25 分)